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

【社論】資方心態不改 禁責任制難落實

 勞動部近期將完成《勞基法》「責任制條款」二度檢討。民國104年元旦開始,原50種責任制職類,將有美容美髮、廣告企劃、電影業主管等14種職業回到《勞基法》工時八小時的保障範疇,禁採責任制,並限制每月加班時間。違者將開罰新台幣2至30萬元。但這是否真能杜絕資方對勞方的剝削?

 要能落實禁採責任制,首先得改變雇主「用最少人做最多事」的心態。試想,若工作量不變,員工為保有工作,只得將負責業務帶回家,美其名是準時下班,事實上卻是變相加班。而無法將工作帶回家的職類,例如美容美髮業,若顧客眾多,在人手不足情況下,依然須自行消化一定的工作量,禁採責任制也將形同虛設。

 此外,對於責任制職類也應增加保障。在新聞中常看到電子工程師超時加班,最後猝死在工作崗位上的案例,但14種職業類別中卻找不到電子業相關產業,更不用說仍在爭取納入勞基法的醫生。雖然各個職類可能因工作性質所需,難以嚴禁責任制,但也該為責任制職類立下更嚴格的休假或加班費規範。

 責任制原是不規定上下班時間,完成負責的業務即可,卻遭雇主濫用造成現今血汗工作的情況。要徹底改善此現象,雇主須按照工作量聘請一定人數的員工,不應為了節省人力資本而使勞工負擔過重。而禁採責任制範圍也應考慮已出現超時工作案例的職類,並依工作量酌予補休或加薪。在檢討「責任制條款」時,應全面考量現行工作環境,以顧及勞工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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