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

換聘增違法條款   損私校師勞權

 大華科技大學教師陳育良(左)與和春技術學院教師陳建華(右),4日透過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,指出私校逼迫教師簽下不合理聘約。 圖/許郁芬攝
【記者許郁芬台北報導】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4日召開記者會,公布大華科技大學及和春技術學院的教師聘約,指出私校趁更新教師聘約時,增列許多不合理的條文,強迫教師簽下應聘書,造成教師權益嚴重受損。

 大華科大資訊管理系助理教授陳育良表示,大華科大在聘書中加入各項薪資給付的「空白授權」,只要校方開會通過自訂辦法,隨時都可以調整教師薪資。另外,大華科大還增列「言行不妥、有損校譽」即可解雇的條文,陳育良說:「校內教師即使有異議也不敢發聲。」

 和春技院於今年度的聘書附約中增列六項不合理的條款,其中包含要求教師輔導學生考取至少五張證照、協助招收三位日間部學生及十位專院學生等。和春技院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陳建華表示,此附約造成教師莫大壓力,但大部分教師為了工作還是得簽下應聘書。

 「我們尊重老師不同的意見,未來會加強與老師之間的溝通。」大華科大主任秘書曾正雄解釋,學校訂立的條文皆經校務會議討論,非由校方片面制定,如果聘約有不周延的地方,學校會再開會研討。教師若「言行不妥」,曾正雄表示會經學校三級三審評估,不會任意解雇教師。

 和春技院公關室主任孫福應則表示,聘約是以學生教育權為出發點,金融證照對金融相關科系的學生來說相當重要,因此希望教師能輔導學生考取。另外,他也指出,聘約中提到「至少五張證照」對象也並非單一學生,而是全體財金系的學生。

 和春技院也在學校網站上發表聲明,教師協助招生有其必要性,此做法也非和春技院獨有,教師若是對自身的教學能力有信心,就會有信心向高中職生介紹所屬科系。

 教師原本無義務擔負招生及協助學生考取證照的責任,但教師一旦簽下聘書,就得履行聘約內容,否則校方可以違約為由要求教師「自願離職」。但根據「教師法」第14條規定,除了犯罪等特定事實外,學校不得任意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教師,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說:「目前私校聘約在法律上確實顯失公平。」

 陳育良表示,私校教師已多次向教育部、行政院及總統府投書,但始終得不到正面回應,只流於公文的傳送,對於校方完全沒有抑制效果。

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則呼籲教育部盡速介入處理,發布正式命令,要求私校修改違法的聘約條文,並與教師集體協商、議定聘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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