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「學生與校方間僱傭關係難認定」為由,再駁回台灣大學工會登記案。此舉不僅抹消台大與多數學生間的勞資關係,更忽視學生勞動權益受損之可能。
「民法」債編第482條,僱傭乃「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兼任助理、臨時人員與專任助理同樣付出勞力,幫教授完成研究。教學助理亦須接受校方評鑑,顯示學生須遵從校方工作紀律,滿足勞工特性。因此,校方不能以「非研究計畫執行主體」、「助學金」為由撇清雇主責任。
助學金法源依據「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生獎助金辦法」早於民國86年廢止,現今助學金實為「勞務津貼」,「所得稅法」第4條也提到,獎助學金若以勞務換取,不能抵免所得稅。故勞工局援引「台勞保2字第049936號」否定雇傭關係並不合宜?
從聘任到發放薪資皆須由校方登錄確認,但勞工局僅採信校方說法,要求學生以書面證明受僱於台大。勞工局一再阻攔工會成立,卻未解決學生可能面臨的問題,一旦發生「薪資遲付、超時工作」,學生能如何處理?
此類隱憂非台大獨有,校方可參考國外,協助成立工會,不只保障學生平等與校方討論,學校亦可統一協商。做為高教龍頭,台大不妨敞開心胸,帶頭重視勞動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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