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月藝人楊又穎不堪網路霸凌言論自殺一事,引發社會關注。立委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設立網路霸凌專法,卻遭NCC主任委員石世豪以「對言論自由最大範圍的保障」為由,反駁專法設立之必要性。
石世豪推諉責任為不應由NCC獨立立法,網路霸凌問題猶如燙手山芋,NCC或教育部、衛服部等其他相關單位消極被動,就怕被扣上箝制言論的大帽子。然而,網路霸凌案件層出不窮,長期存在臺灣網路社會中,政府單位不採取行動,國人充分表意的權利受到保障同時,保障此權利限度之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由誰負責?
加拿大去年針對網路霸凌完成立法,若在網路上散發不雅照,最重罰則可監禁五年。韓國也在西元2005年及2008年情節重大的網路霸凌案發生後,推行「網路實名制」,加強了政府對網路的管控。反觀臺灣,依照現行法令,網路霸凌必須自行提告,且被告須本刑三年以上才能查證IP,相關網路行為已有《刑法》、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》及《民法》規範,但各法間缺乏整合機制、法律難以落實,政府卻遲未有所作為。
網路霸凌引發社會關注,但主管機關卻嚴重低估了網路霸凌對個人與社會的傷害,僅視楊又穎事件為偶發事件。政府單位須主動出擊遏止網路霸凌,而非把問題丟給受害者。政府應先整合跨部會機制與資源、立法達成嚇阻作用後,再從教育著手,以「提供民眾協助、強化網站管理者與業者自律、強化民眾教育宣導」三點切入與民間合作,協助國人瞭解如何積極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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