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何謙綜合報導】上月至今,美國哥倫比亞大學(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, CU)大三學生伊登·貝歇爾(Eden Becher)持續收到由智慧財產保護公司「萊斯克普」(Rightscorp inc.)寄來的信件,指稱她透過學校無線網路非法下載泰勒斯(Taylor Swift)的歌曲,若不支付和解金,將面臨高達15萬美元(約新台幣477萬元)罰金的侵權訴訟。
萊斯克普透過監控點對點網路(peer-to-peer, P2P)追蹤非法下載歌曲、電影、書籍之用戶的電腦IP位址,再替客戶寄信索取賠償,信上都會寫道,單項的侵權行為須支付10美元(約新台幣318元)和解金即可避免法律訴訟,如果侵權者置之不理,他們有權終止其網路使用權。根據萊斯克普公布的資訊,網路上24%的媒體下載都未取得創作者版權,在美國每月就有2億5000萬個違規案件,全世界每年共有5000億次非法下載,造成390億美元(約新台幣1兆2400億元)的創作者損失。
貝歇爾說:「我付了兩次和解金給萊斯克普,但他們仍不停打電話給我,所以我決定停止付款;他們甚至要我表示哥大沒有透過無線網路監控我。」同時網路上也出現許多抨擊萊斯克普的聲浪,傑夫·貝爾(Jeff Barr)表示:「憑什麼萊斯克普有權要人們支付賠償金,他們這樣偷偷監控才是違法、該進監牢的。」
美國唱片業協會(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, RIAA)同樣和萊斯克普在打擊盜版,雖然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立意良善,但使用點對點網路監控的方法侵犯網路匿名性,長久以來為人詬病。電子前鋒基金會(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)成員布萊·譚普萊頓(Brad Templeton)將唱片業協會的訴訟行動稱為「垃圾郵件式起訴」(spamigation),暗示他們的行動只為恐嚇人民,因為唱片業協會收取和解金的獲利遠高於訴訟所需成本,被告往往因為不想再耗時耗費而選擇和解,唱片業協會再用這些和解金提起更多訴訟。
根據《香港文匯報》西元2014年統計,八成九大學生曾非法下載歌曲,五成四大學生曾非法下載電影或電視劇,八成五大學生使用免費版權軟體,並有超過半數反對《版權條例》,同時不諱言:「即使犯法也要繼續下載。」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馮震宇分析,按照著作權法,我們每天都在侵犯著作權,彈指間就能重製或公開傳輸,「權利人對侵權人採取行動,乃法律所賦予的權利。」他說,「但若是打擊面太廣形成濫訴或濫權可能就會衍生爭議,出現所謂的著作權流氓,萊斯克普就是其中一環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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