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副刊記者陳昱文 曹詠涵 蘇筠媗】103年12月中旬,立委賴士葆提議廢除《大學法》中的退學制度,近來台灣大學也正研討放寬退學相關規定,期望藉此減輕學生課業壓力。對於大學應否以學業成績作為退學標準,各方意見不一,政府修訂法律之際,宜多多傾聽大學生的聲音。
《大學法》第28條規定,退學制度應列入大學學則,各校自行訂定施行辦法後上交教育部備審,至今行之有年。然而,103年12月中旬,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法廢除《大學法》中的退學規定,目前提案已通過一讀。
《大學法》第28條將訂定退學標準的權力交予各校,許多學校皆以「學業成績」作為衡量學生退學與否的準繩。賴士葆認為,不少學生肩負經濟重擔,半工半讀,難免無法兼顧課業,他希望藉著修改第28條法律,減輕學子壓力。
另外,《大學法》第26條已約束大學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,視科系性質最多得延長兩年,因此,學生若未在六年內修滿畢業學分,仍須接受退學處分,賴士葆認為不必再於第28條另訂退學規定。
對此提案,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表示贊同。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認為,大學生心智已臻成熟,有自主管理能力,校方不宜以退學壓力強逼學生用功;此外,學生素質也並非僅以成績就可評斷,運用知識與組織活動的能力亦十分重要。為了避免《大學法》第28條修改後,各校不再以學業成績作為退學標準,導致大學生怠惰學業,吳福濱強調學校應建立完善的輔導教師機制,增進師生互動,以便時時留心學生的學習狀況。
根據教育部統計,國內大學平均退學率為5.8%,但是其中因學業成績不佳而遭退學者僅佔1%,其餘多是所學不符興趣、逾期未註冊而自願退學者。對此,吳福濱建議學校降低轉系門檻,使對於主修科系缺乏興趣的學生尚有轉系一路,適性發展。
全台大專院校中,台灣師範大學率先於100學年度廢除「雙二一」退學規定,「一學期曠課超過45小時」的學生才須接受退學處分,而多數大學仍以學業成績作為退學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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